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的函件,函称: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公司对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详情参见2020年11月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2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律师并发表了意见。该关注函的回复详情参见2020年11月1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7)。
在收到广州农商行寄送给公司的函件后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后,公司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收到函件后,公司立即自查,经核查公司档案中没有函件中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此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2、公司与广州农商行多次联系,要求取得相关文件,但是广州农商行方面始终未予以提供。
3、就函件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及时向浙江证监局、玉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中捷资源纾难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4、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
5、公司与律师多次沟通,就差额补足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讨论,并就应对策略进行了多次沟通。
6、公司就函件中提及的差额补足义务涉及的事项向玉环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立案通知书。
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公司陆续从银行获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通过与银行确认,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执行法院均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均为(2021)粤01执保10号,申请的冻结金额均为人民币4,920,680,007.81元。详情参见2021年1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律师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该关注函的回复详情参见2021年1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4)。
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银行账户、股权、固定资产等进行了核查是否存在被冻结的情形。经核查,除已披露的被冻结银行账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冻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固定资产等。
2、就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委托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情。经核查,广州农
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已受理并立案(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公司账户被冻结与(2020)粤01民初2011号案件为同一事项。
4、公司聘请了律师作为与广州农商行案件的代理人,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方案,并收集整理证据,为后续应诉做好准备。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寄送的与此案件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但公司已经委托律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了与(2020)粤01民初2011号案件有关的起诉状和全部证据资料副本。据律师反馈,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刚刚排期确定审理法官,尚未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件。
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的,该担保于法无效,且公司无须就《差额补足协议》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但广州农商行已经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本案争议之结果以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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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