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现对关注函所涉及事项的回复披露如下:
1、请详细说明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相关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账户。
回复: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账户数为5个,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数约28%;被冻结的金额为178,144.88元,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余额的96.68%,占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货币资金金额的0.14%。
目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科技”),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全部由中捷科技实施。
公司认为此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并非为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2、请你公司核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被冻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固定资产等。
回复:
经核查,除已披露的被冻结银行账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冻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权、固定资产等。
3、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和问题2的答复,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由于公司不是现有主营业务的实施主体,公司直接拥有的银行账户(包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并非为公司主要银行账号,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捷科技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认为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主要如下:
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条款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2)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科技”),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全部由中捷科技实施,此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并非为公司主要银行账号,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经公司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冻结的资产如银行账户、股权、固定资产等。
(3)根据公司说明,此次冻结的银行账户并非为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账户数为5个,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数约28%;被冻结的金额为178,144.88元,占公司本体总银行账户余额的96.68%,占截止2020年
9月30日公司合并货币资金金额的0.14%,因此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尚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