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2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等文件。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材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技术”)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27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即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出具了《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减持维科技术股票的情况。
2、本企业/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维科技术的任何股票(包括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减持维科技术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维科技术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为债权人。
●涉案的金额: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维科电池支付货款54,480,27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金卓的账面应
收账款为29,390,577.54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560,791.62元,根据本次裁定,因金卓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的债权,公司作为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人组,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公司将追加计提减值准备3,829,785.92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维科电池”)于2018年1月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金立系公司)拖欠货款,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2019年11月20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卓”)向原告维科电池支付货款54,480,27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金立”)和刘立荣对金卓的债务承担部分和全部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9-078)。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破412号之三,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姚坤,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1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卓公司管理人。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以其拟定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宣告金卓公司破产。2020年11月24日,管理人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金卓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5706756.56元,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6587959.24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10166.89元、公告费6300元、银行手续费330元、评估费100000元、刻章费298元、网络会议服务费40000元、印刷费749元、管理人报酬3201127.01元、预留应缴税费3128988.34元);扣除以上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后,尚余29118797.32元破产财产可供本次分配。本案第一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9128297.98元,清偿率为100%;第二顺序清偿税款债权,参与分配的税款债权金额为355817353.41元,清偿率为2.81%;第三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因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的债权,因此,普通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
金卓公司债权人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2020年12月2日,管理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第一次邮寄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表决票,经管理人统计,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未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020年12月16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第二次邮寄送达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经管理人统计,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未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二次债权人会议均未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均未通过,但该方案的内容、表决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金卓的账面应收账款为29,390,577.54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560,791.62元,根据本次裁定,因金卓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的债权,公司作为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人组,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公司将追加计提减值准备3,829,785.92元。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