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首(000611):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

http://www.texnet.com.cn/ 2021-02-03 09:00:57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0611证券简称:ST天首公告编码:临2021-07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印染”)出售其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的已交割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已经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公司不再持有四海氨纶股权。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内02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金房测绘对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冻结、查封。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将四海氨纶17%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8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9]冀01民初667号),裁定“解除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9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5.16%股权的冻结。”2020年9月21日,四海氨纶5.26%的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

  公司出售的参股公司四海氨纶22.26%股权全部过户完成后,于2020年10月20日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临[2020-64])中披露了过户完成的情况,具体为:“目前,公司向五洲印染出售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已全部过户完毕,其中5.26%的股权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股权转让款未同时收到,公司未及

  时披露过户结果公告和对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现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及对应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已于约定时点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9年9月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访织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019年9月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300万元。

  2019年12月2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70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访织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55万元。

  2020年12月29日,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代五洲印染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647万元。

  五洲印染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共支付股权转让款11202万元,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前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标的资产过户登记完成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已支付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二)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标的资产过户登记完成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五洲印染已经取得了四海氨纶22.26%股权,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在交易双方按照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四海氨纶22.26%股权过户证明;

  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涉及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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