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因未及时披露关联共同投资事项,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份额,同时关联自然人潘晶认购200万元,合计投资1200万元,已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
但公司直至2026年4月2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该事项,而实际投资发生于2025年8月18日,信息披露严重滞后。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深交所也于同日下发监管函,指出该交易金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且潘晶为公司实控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共同投资。
泰坦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此前“未能及时识别”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已向投资者致歉,并将加强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强调,本次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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