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3月12日发布公告称,湖南证监局近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新能源”)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经查明,当事人金森新能源、李国富、刘必安、刘彦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湖南证监局认为,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必安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设立金森新能源用于收购公司,安排李国富、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的名义上的股东。刘必安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此,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梦洁股份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二级市场方面,梦洁股份3月12日收涨2.85%报2.89元/股,总市值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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