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郎智能(600545):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http://www.texnet.com.cn/ 2023-12-22 08:05:50 来源:智通财经网

  卓郎智能(600545)12月21日晚间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3008号)。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6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潘雪平先生、曾正平先生、张月平先生: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卓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卓郎智能2019年至2021年存在非经营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控股子公司卓郎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机械)、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江苏)直接或间接通过常州市金坛区金晟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纸业)、常州金坛卓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汽车)等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2019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2020年和2021年卓郎智能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1,495,450,000元。卓郎智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未按规定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一)卓郎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江苏金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资产)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明,金昇实业为卓郎智能控股股东。卓郎智能、金昇实业、金昇资产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雪平,金昇实业、金昇资产构成卓郎智能的关联方。

  (二)2019年至2021年度卓郎智能与其关联方存在的资金往来情况

  1.2019年资金往来情况

  2019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向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借出资金发生额累计322,820,000元,占卓郎智能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3%。截至2019年末,卓郎智能已收回上述拆借资金。

  2.2020年资金往来情况

  2020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从金晟纸业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613,35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金昇资产,占卓郎智能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59%。卓郎智能在2020年、2021年归还了上述拆借资金。

  3.2021年资金往来情况

  2021年全年,卓郎智能子公司卓郎机械、卓郎江苏通过金晟纸业、卓亚汽车借入资金发生额累计882,100,000元。经查明上述资金均来源于控股股东金昇实业及其关联方,占卓郎智能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7%。截至2021年末,卓郎智能已归还上述拆借资金。

  二、卓郎智能2021年和2022年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应收账款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2021年10月15日,新疆福满源智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福满源)实际控制人郑永清将其持有的92%的股权转让给金晟纸业。经查明,金昇实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控制了新疆福满源的资金、经营、购销、人员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三)(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关联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4,244,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卓郎智能应收新疆福满源货款期末余额910,817,000元,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年报、2022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应收账款已构成关联方经营性应收款。卓郎智能未在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新疆福满源存在关联关系及应收账款性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卓郎智能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流水、记账凭证、书面说明、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卓郎智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卓郎智能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体;卓郎智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雪平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潘雪平作为卓郎智能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卓郎智能董事会秘书曾正平负责2019年至2021年卓郎机械与金晟纸业、卓亚汽车资金往来审批,且在卓郎智能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是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卓郎智能监事会主席张月平,其同时作为金昇实业的董事兼总经理、利泰醒狮(太仓)控股有限公司具有管理职能的董事,应当知晓新疆福满源股权变更的实际情况,未对卓郎智能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且在卓郎智能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是卓郎智能未披露与新疆福满源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应收账款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卓郎智能关联方占用资金已在发生年度予以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潘雪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曾正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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