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2/2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窗帘及装饰布(人造及合成纤维织物)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到岸价(CIF)的42.44%(税额不超过5美元/千克),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407、5810、6005、6006、6303。
2009年7月25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窗帘及装饰布启动反倾销调查。2010年4月1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对涉案产品征收70.44%的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5美元/千克(参见土耳其第2010/8号公告)。2016年5月24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参见土耳其第2016/18号公告)。2021年5月22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1/27号公告,应土耳其国内企业申请,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2/11/202211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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