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002021)3月7日晚间公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同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提示风险,出于审慎起见,同日也发布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单位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单位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情形下,广州中院酌定中捷资源及另外两家单位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且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于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目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应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最终生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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