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贝尔(06116.HK)公告,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该院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通融、拉夏太仓、上海微乐及邢加兴先生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乌鲁木齐中院(2021)新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中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拉夏贝尔、新疆通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0元、借期内利息人民币32,965,107元、借期内利息产生的复息人民币291,23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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