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600070):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http://www.texnet.com.cn/ 2021-04-01 08:1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共计12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

  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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