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或“申请人”)之间关于《合作协议》的纠纷案已于2020年12月1日于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庭送达的(2020)深国仲裁452号《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深圳
(四)仲裁开庭时间:2020年12月1日
(五)《仲裁申请书》所载申请人的请求事由
申请人认为,受制于被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仍在实施的全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申请人在增资后实际上根本无法主导盛波光电的经营管理,无法发挥申请人在体制、机制、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及行业整合的成功经验,更无法按预期实现盛波光电的产线联动、产业整合和资源整合工作,导致《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申请人进行业绩承诺和利润补足的合同基础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足义务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情况
1、裁决申请人免予履行《合作协议》第3.1条约定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即,申请人不再向盛波光电支付人民币24,478.38万元;
2、如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不予支持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则:请求裁决解除《合作协议》第3.1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2018年补偿款19,726.87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本可获得的利润损失20,234.07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仲裁庭的实际开支费用。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仲裁庭于2021年3月25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免予履行《合作协议》第3.1条约定的2019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无须向盛波光电支付2019年业绩差额补偿款人民币24,478.38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82,011元和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8,000元,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不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不会影响盛波光电的生产经营。公司与锦江集团将继续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履行股东职责,切实提升盛波光电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四、备查文件
(2020)深国仲裁452号《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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