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保全申请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资源”)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中院已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内18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情参见2021年3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自身出具银行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广州中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捷资源在内18名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920680007.81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裁定保全的金额未超过本案诉讼标的额。
公司提出复议申请,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中院认为,中捷资源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应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方能认定。目前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中捷资源以此为由认为不应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保全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中捷资源撤销原保全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中捷资源的复议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之一。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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