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讯科技申请撤销“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相关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一案已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5),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
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7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8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020粤03执6801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21号,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2020年12月23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51号,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2020年12月28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0);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020本院经审查查明,天浩公司因与郎奇公司、华讯公司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2019年2月21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华讯公司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为涉港仲裁裁决,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查。首先,华讯公司主张约定仲裁地为深圳福田,仲裁活动在罗湖开展违反《仲裁规则》。对此本院认为,华讯公司和天浩公司对仲裁地为深圳没有争议,仲裁在罗湖或者福田进行,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故仲裁庭在罗湖进行仲裁未违反《仲裁规则》。其次,华讯公司主张仲裁庭超越权限范围擅自对当事人的变更请求作出决定,未对天浩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进行质证,违反仲裁规则。对此本院认为,华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仲裁庭超越权限范围对变更请求作出决定,天浩公司提交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庭审笔录》及华讯公司2020年9月23日出具的质证意见显示,仲裁庭已经对案涉《采购合同》等证据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故华讯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均不属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华讯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2019)深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公告编号:2021-020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书》相关裁决,华讯科技、公司分别提起了撤裁申请,并分别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次公告裁定为针对华讯科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于2021年2月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尚在法院审理中,公司尚未收到法院转达的审理结果文书;
2、华讯科技正在与天浩投资案诉讼方积极沟通配合其执行该案已冻结房产,同时其签署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
3、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华讯科技《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4、综上所述,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上述华讯科技《承诺函》最终执行情况、华讯科技协商天浩投资案诉讼方签署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最终达成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监督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格执行承诺事项、积极推进与天浩投资案诉讼方协调相关文件签署工作,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