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00202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虚假陈述被罚 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维权索赔

http://www.texnet.com.cn/ 2021-02-05 08:38: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ST中捷(002021)2月4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去年1月15日,ST中捷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月4日晚披露的最新公告显示,ST中捷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据悉,ST中捷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中捷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ST中捷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可能对上述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ST中捷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ST中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中捷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5年11月26日到2018年5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5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8年3月30日到2018年6月5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6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7年12月25日到2018年3月7日期间买入ST中捷(002021)股票,并在2018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纺织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纺织网;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yuln@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相关报道

© 纺织网 China TexTile 版权所有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