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浙05民初14号调解书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尤夫股份应当于2020年6月20日前向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7.2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尤夫股份应当于2020年12月21日前向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8,109.6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尤夫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各方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则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有权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18)浙05民初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7,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费139,900元。
2、逾期不履行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向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的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应利息已正常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经了解,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可能划转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归还上述到期借款,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目前湖州当地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正在协调、沟通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不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强制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20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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