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拉夏(603157):公告(系列)

http://www.texnet.com.cn/ 2021-01-13 08:46:39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603157证券简称:*ST拉夏公告编号:临2021-009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销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夏太仓”)为被告人

  ●诉讼请求的金额:请求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00.00元人民币、借款利息32,965,107.00元人民币,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披露了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4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585民特665号),原告乌鲁木齐银行于2020年12月30日向太仓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太仓法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四平路科技支行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乌鲁木齐银行已撤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0)苏0585民特665号)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157证券简称:*ST拉夏公告编号:临2021-010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乐微”)、成都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拉夏”)为被再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请求: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成都乐微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损失28,337,471元;成都拉夏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鉴于就该案件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再审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8日及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0)、《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4)、《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及《拉夏贝尔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乐微及成都拉夏承担因撤出商场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对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租金134.56万元及违约金,赔偿损失2,500万元等;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成都乐微赔偿约589.70万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及诉讼保全费用(下称“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美好家园亦提出上诉。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美好家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成都乐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美好家园经济损失7,897,043元,上诉人成都拉夏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美好家园应退还的收取成都乐微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在执行时予以冲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6,7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1,764元,由美好家园负担34,698元,由成都乐微负担57,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28元,由美好家园负担69,411元,由成都乐微、成都拉夏共同负担104,1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传票》及《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川民再4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开庭时间:2021年1月22日。因美好家园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美好家园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成都乐微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损失28,337,471元;成都拉夏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就该案件申请人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再审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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